bevictor伟德官网线上购买平台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的及格審定和監督约束职业,根據《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存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同意本規則。
(a)本規則規定了頒發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以下簡稱駕駛員學校)及格證、境表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和相關訓練規範的條件和程式,以及駕駛員學校及格證、境表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和相關訓練規範的持有人應當用命的凡是運作規則。
(b)中華百姓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駕駛員學校依據本規則赢得駕駛員學校及格證的,以及境表合法設立的駕駛員學校依據本規則赢得境表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能够遵照本規則進行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訓練。
(a)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駕駛員學校實施統一監督约束,頒發境表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
(b)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依據本規則組織指導駕駛員學校的及格審定和持續監督,同意需要的審定职业程式,規定駕駛員學校及格證、境表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及其相關申請書的統一样子。
(c)民航地區约束局負責所轄地區內設立的駕駛員學校的及格審定,頒發駕駛員學校及格證,及時向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備案。
(d)民航地區约束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所轄地區內設立的駕駛員學校的運作和其他駕駛員學校正在其所轄地區內設輔帮運作基地的運作實施持續監督檢查。
(c)切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凡是運作和飛行規則》(以下簡稱CCAR-91部)有關訓練飛行運作種類的央浼。
(3)訓練規範應作為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按本規則實施訓練的闭键依據。當訓練規範的內容發生任何變化時,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應根據本規則的相關央浼,提前向所正在地民航地區约束局提出變更申請,取得同意後,方可遵照新的訓練規範實施相應的訓練。
(4)訓練規範變更的申請、受理和審查程式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參照本規則第141.15條有關規定實施。
(c)民航地區约束局正在初度頒發駕駛員學校及格證和後續監管過程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正在訓練規範中同意申請人或者持有人開設下列一種或者數種課程:
(1)面向遵照CCAR-91部和《幼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及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CCAR-135部)運作的通用航空和幼型運輸公司的執照和等級課程:
(2)面向遵照《大型飛機大多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及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CCAR-121部)運作的運輸航空公司的課程:
(a)申請人初度申請駕駛員學校及格證和訓練規範、申請正在訓練規範中添加課程等級或者申請更新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應當遵照規定的样子向所正在地的民航地區约束局提交申請書。
民航地區约束局正在收到申請後檢查申請资料,申請资料不齊全或者不切合規定样子的,應當正在5個职业日內書面报告申請人需求補正的全面內容。申請人遵照民航地區约束局的报告提交全面補正资料的,民航地區约束局應當受理。民航地區约束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書面报告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原因。
(d)兴办審查組審核文献並實施現場驗證和檢查民航地區约束局受理申請後,應當正在5個职业日內兴办審查組。審查組依據本規則B章、C章、E章和F章的央浼以及CCAR-91部的適用央浼審查申請人的申請资料,並實施現場驗證和檢查。現場驗證和檢查所需時間不計算正在審查發證刻日內,審查組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见告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及時解答審查組提出的問題,並供给需要的證明资料。
(1)審查組完毕及格審定职业後,應當向民航地區约束局提出書面報告。民航地區约束局應當正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职业日內作出決定,向切合本規則第141.7條或第141.31條央浼的申請人發放或更新駕駛員學校及格證,同意其遵照所規定的訓練規範實施訓練活動。
(2)根據審查組的報告,民航地區约束局認為申請人不切合本規則第141.7條或第141.31條央浼的,不予為其發放或更新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民航地區约束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説明原因,並见告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b)通過初度更新的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的訓練規範還應當征求是否被局方委託進行考試以及被委託進行考試的課程等級。
(a)及格證正在頒發月份之後第24個日曆月的最後一天有用期滿。除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自願放棄其及格證的情況表,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正在出現下列状况之一時失效:
(2)頒發及格證時作為及格審定內容的主運作基地發生變更之日且未遵照本規則第141.29條(c)款實施更新;
(3)自訓練規範的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未遵照本規則第141.13條(a)款向所正在地民航地區约束局提出變更申請超過30天時。
(b)受委託進行考試正在頒發月份之後第24個日曆月的最後一天有用期滿。除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自願放棄不再進行考試或者民航地區约束局終止委託其進行考試的情況表,被委託進行考試的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不得繼續進行考試:
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應當承担局方為確定其是否持續切合本規則央浼而對其人員、設施、設備和記錄進行的檢查。
(a)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應當昭示遵照本規則同意的訓練課程和非遵照本規則同意的訓練課程,不得對這些訓練課程進行有大概誤導公眾的合併宣傳,不得對及格證或者同意的課程等級作任何不真實的、易致誤解的宣傳。
(b)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正在校址搬遷後,應當立地撤消旧址上证明本校已經民航地區约束局審定及格的全面標誌;正在及格證失效時,應當及時清扫证明本校已經民航地區约束局審定及格的全面標誌。
(a)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應當遵照所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及格證和訓練規範的央浼,设立筑设並維持一個主運作基地,該主運作基地的通讯地方即為及格證上註明的學校地方。
(d)若是切合下列央浼,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能够正在其及格證上所列的運作基地以表的基地實施訓練:
(3)若是正在該基地以表基地的訓練連續超過30天,則應遵照輔帮運作基地央浼進行審定,並列入訓練規範。
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應正在其所持有的及格證有用期內申請及格證的更新,惟有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通過局方對其周密審查並頒發新的及格證和訓練規範後,其方可繼續行駛新及格證和訓練規範所賦予的權利。及格證更新的申請、受理和審查程式除應當切合本規則第141.15條的有關規定表,還應當切合下列央浼:
(a)若是切合本條(b)項對更新及格證和訓練規範的央浼,起码應正在其及格證到期30天条件交及格證和訓練規範的更新申請。
(b)若是民航地區约束局認定,該學校的人員、航空器、訓練設施、訓練行使機場、經同意的訓練課程、訓練記錄、當前的訓練材干和品質切合本規則的央浼,且正在及格證頒發之日起至提出更新申請之日止,已經對下列人員完毕訓練並經其推薦參加執照和等級實踐考試的人員不少於10人,且此中80%以上人員初度考試及格,則能够為其更新及格證和訓練規範:
(a)本章規定了駕駛員學校及格證的申請人或持有人應當切合的人員、航空器以及對設施和機場應當拥有連續行使權的央浼。
(b)正在本章中,若是駕駛員學校從初度申請及格證之日或者從申請更新及格證之日起,對設施和機場拥有起码6個日曆月的全面權或者遵照書面協議的規定,對設施和機場拥有起码6個日曆月的行使權,則認為該學校對設施和機場拥有連續行使權。
(a)駕駛員學校及格證的持有人應當為每個經同意的訓練課程指定一名主任教員,該主任教員應當切合本規則第141.45條的央浼,有材干完毕所指派的職責。
(b)需要時,駕駛員學校及格證的持有人能够為每一門經同意的訓練課程指定一名帮理主任教員,該帮理主任教員應當切合本規則第141.47條的央浼。
(c)當學校有起码50名正正在承担訓練的學員時,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應當指定起码一名檢查教員,負責實施學員的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本規則央浼的教員教學檢查。該檢查教員應當切合本規則第141.49條的央浼。
(2)若是駕駛員學校行使了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和勤務人員,則應當對其進行职业程式和崗位職責訓練。
(e)本條所涉及的人員能够正在一個學校中擔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職位,但應當切合相應職位的資格央浼。
(f)若是指定的主任教員、帮理主任教員或檢查教員沒有施行本規章央浼的相應職責,局方能够央浼駕駛員學校立地終止其相應資格,並更換切合資格的主任教員、帮理主任教員或檢查教員。
(1)持有現行有用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其執照中應當征求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機型相對應的類別、級別等級、適用的型別等級和現行有用的飛行教員等級。若是實施訓練課程需求儀錶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錶等級;
(2)切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地面教員及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CCAR-61部)第61.61條機長近期飛行經歷央浼;
(ii)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帮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造及程式、應急程式、影響飛行太平的身分、人的身分、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个别;
(c)正在儀錶等級訓練課程或者帶有儀錶等級權利的等級訓練課程中,擔任儀錶等級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應當切合下列央浼:
(i)從事飛行教學起码5年,拥有起码1,500幼時的飛行教學時間,此中儀錶飛行教學時間起码500幼時;
(3)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從事飛行教學起码1年,拥有起码500幼時的飛行教學時間,此中儀錶飛行教學時間起码250幼時。
(f)正在本條(b)、(c)、 (d)和(e)款規定的訓練課程以表的訓練課程中,擔任主任教員應當切合下列央浼:
(i)從事飛行教學起码3年,拥有起码1,000幼時的飛行教學時間;(ii)拥有起码1,500幼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1)持有現行有用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其執照中應當征求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機型相對應的類別、級別等級、適用的型別等級和現行有用的飛行教員等級。若是實施訓練課程需求儀錶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錶等級;
(ii)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帮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造及程式、應急程式、影響飛行太平的身分、人的身分、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个别;
(c)正在儀錶等級訓練課程或者帶有儀錶等級權利的等級訓練課程中,擔任儀錶等級訓練課程的帮理主任教員應當切合下列央浼:
(i)從事飛行教學起码2年6個月,拥有起码750幼時的飛行教學時間,此中儀錶飛行教學時間起码250幼時。
(3)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從事飛行教學起码1年,拥有起码500幼時的飛行教學時間,此中儀錶飛行教學時間起码250幼時。
(f)正在本條(b)、(c)、(d)和(e)款規定的訓練課程以表的訓練課程中,擔任帮理主任教員應當切合下列央浼:
(1)正在飛行訓練或者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通過主任教員對其進行的考試,考試內容征求:
(ii)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帮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造及程式、應急程式、影響飛行太平的身分、人的身分、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个别;
(ii)持有現行有用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其執照中應當征求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機型相對應的類別、級別等級、適用的型別等級和現行有用的飛行教員等級。若是實施訓練課程需求儀錶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錶等級;
(iii)切合CCAR-61部第61.61條機長近期飛行經歷央浼;(iv)針對適用於相應課程的飛行程式和動作,通過了由主任教員或者帮理主任教員實施的教學檢查。
(b)檢查教員除切合本條(a)款央浼表,還應當由主任教員以書面样子指定其進行學員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教員教學檢查。
(a)駕駛員學校及格證申請人或持有人應當證明其對實施飛行訓練所行使的每個闭键訓練機場都拥有連續行使權。
(b)用於飛機訓練的每一機場應當拥有起码一條跑道或者起飛地帶,能够允許進行訓練的航空器鄙人列條件下,以最大審定起飛全重進行平常起飛和著陸:
(4)起飛時無需特別的駕駛技術和手法,就能正在起飛過程中從離地平穩地過渡到最佳爬升率速率,並且正在起飛飛行航跡中起码有15米(50英尺)的超障裕度。
(e)具備切合課程等級央浼的設施;用於夜間飛行訓練的每一個機場應當具備久远性跑道燈光設備,但正在用於水上飛機夜間飛行訓練的機場或者基地上,經局方同意,也能够行使非久远性燈光設備或者海岸燈光設備。
(b)拥有標準適航證。然而民航局根據其所同意的訓練課程的性質,能够允許申請人行使不拥有標準適航證的航空器。
(d)用於飛行教學的航空器應當拥有起码兩個駕駛員座位,並且拥有發動機操縱裝置和飛行操縱裝置。這些操縱裝置應當位於從兩個駕駛員座位處均能進行利便、平常操作的名望上。
(e)用於遵照儀錶飛行規則進行航線飛行教學和儀錶進近教學的航空器,應當遵照適用於儀錶飛行規則飛行的央浼安裝和維修需要的設備。用於參考儀錶進行操縱和作精確機動飛行教學的航空器能够遵照經同意的訓練課程中的規定安裝需要的設備。
第141.55條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和輔帮訓練裝置駕駛員學校及格證申請人或持有人應當證明其擁有的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輔帮訓練裝置和設備切合下列央浼:
(3)拥有運動感應系統,且該系統所供给的動感成果起码應當等同於一個三自正在度運動系統所供给的動感成果;
(4)拥有視景系統,且該視景系統起码能同時為每名駕駛員供给45的水準視場和30的笔直視場;
(1)拥有開放式或封閉式的駕駛艙,且駕駛艙中的闭键儀錶、設備面板和局限裝置與特定航空器駕駛艙中的尺寸和設置类似;
(c)輔帮訓練裝置和設備。經同意的訓練課程中列出的每種輔帮訓練裝置和設備,征求視聽設備、網道設備、投影設備、錄音設備、模子、圖表或者航空器部件,都應當適用於民航地區约束局同意的訓練課程。
(a)駕駛員學校及格證申請人或持有人應當證明對位於每個運作基地的講評室拥有連續行使權,該講評區域應當切合下列央浼:
(3)若是學校拥有儀錶等級課程或者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等級,講評區域內應當有適當的通讯設備,能够允許駕駛員與相應的氣象服務部門和航行情報部門聯繫以獲取相關資訊。然而若是與以上部門位於统一機場並且聯絡利便,則能够不配備通讯設備。
(1)用於教學的每間教室、訓練室和其他空間正在取暖、照明和通風等方面切合國家和當地当局關於筑築、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2)訓練設施的名望應當能够保證受訓人員不受其他房間實施的訓練和機場內飛行和維修活動的干擾。
(a)駕駛員學校及格證申請人或持有人應當獲得民航地區约束局對其擬開設的每門訓練課程的同意。民航地區约束局受理、同意的程式應當切合本規則第141.15條(c)、(e)款的規定。
(b)申請修訂或者新增訓練課程的,申請人應當正在計劃實施該課程之日前起码20個职业日向其所正在地的民航地區约束局遞交申請资料。申請修訂訓練課程的,還應當附上兩份該訓練課程修訂頁。
(c)駕駛員學校及格證申請人或持有人向民航地區约束局申請同意的訓練課程種類應當切合本規則第141.13條的規定。
(b)除本條(d)和(e)款規定表,申請同意的每一訓練課程應當切合本規則相應附件中規定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央浼。
(2)對用於地面訓練的視聽設備、網道設備、投影設備、錄音設備、模子、航空器部件和其他出格輔帮訓練裝置的説明;
(4)一份闭键訓練機場的清單,一份對所用設施的説明,征求對每個機場上供學員和职业人員行使的飛行講評區域情況的説明;
(i)參加該門訓練課程學習的學員的進入條件,征求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飛行經歷和航空知識方面的央浼;
(d)若是切合下列條件,駕駛員學校能够申請並獲得不超過24個日曆月的任一訓練課程的初始同意,而不需求滿足訓練課程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央浼:
(1)該駕駛員學校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及格證,並正在提出申請的月份之前已通過駕駛員學校及格證初度更新起码連續24個日曆月;
(e)若是切合下列條件,持有及格證的駕駛員學校能够申請並獲得不超過24個日曆月的任一訓練課程的最終同意,而不需求滿足訓練課程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央浼:
(i)正在前24個日曆月內,已經行使該課程完毕起码10名學員的訓練並推薦這些學員參加駕駛員執照或等級的實踐考試;
(ii)正在實踐考試中,上述學員中起码80%以上應當初度考試及格。並且考試是由非該駕駛員學校僱員的考試員實施的。
駕駛員學校及格證申請人或持有人能够申請實施本規則附件中未規定的訓練課程,但應當證明該訓練課程能夠使參加訓練的學員正在材干上達到本規則附件中相應訓練課程或者CCAR-61部央浼達到的標準。
本章規定了受委託進行相應考試的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需求切合的條件,以及與之相關的權利和局部。
(b)正在獲取受委託考試資格當月之前,作為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已連續持有擬獲取受委託考試資格的課程等級達24個日曆月以上;
(1)針對擬受委託考試的訓練課程,訓練了50名以上學員,並已推薦這些學員參加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的考試;
(2)正在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的實踐考試中,有90%以上的學員初度考試及格。這些考試應當由非該學校僱員的考試員實施。
駕駛員學校能够推薦完毕該校受委託進行考試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向局方申請獲取駕駛員執照和相應等級。上述學員無需參加民航地區约束局為頒發執照和等級組織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駕駛員學校推薦完毕該校受委託進行考試的訓練課程的學員,正在不參加民航地區约束局組織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的情況下,申請頒發駕駛員執照和相應等級應當切合下列央浼:
(b)所推薦的學員完毕了該校經同意的訓練課程中的全面課目央浼並通過駕駛員學校組織的考試;對於從按本規則同意的其他學校轉入該校的學員,若是切合下列央浼,能够認為其完毕了該校經同意的訓練課程中的全面課目:
(1)正在原學校所承担的訓練時間能够記入回收學校課目所央浼的訓練時間,但最多不行超過課程所央浼總訓練時間的一半;
(2)完毕了由回收學校實施的航空知識考試和教學檢查,用以確定可承認的該學員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準;
(3)回收學校根據本條(b)(2)款所央浼的考試確定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準應當記錄正在該學員的訓練記錄中;
(4)申請確定其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準的學員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應當是從按本規則同意的駕駛員學校的按本規則同意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
(c)受委託進行考試的駕駛員學校所實施的考試應當取得局方同意,並且正在範圍、深度和難度上起码應當與遵照CCAR-61部進行的相應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相當。
(a)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的受訓學員應當切合下列央浼,方可為其頒發結業證書或推薦其申請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
(b)除本條(c)款規定的情況表,從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的訓練課程中結業的學員應當完毕該課程中全面課宗旨訓練。
(c)若是切合下列央浼,受訓學員先前獲得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可用於切合當前受訓課程中的課目央浼:
(i)若是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正在遵照本規則同意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回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能够根據對其進行教學檢查、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經歷和知識的50%,但不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蕴課時的50%;
(ii)若是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正在非遵照本規則同意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回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能够根據對其進行教學檢查、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經歷和知識的25%,但不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蕴的課時的25%。
(ii)對於已赢得私用駕駛員執照(或以上)的學員,回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能够根據對其進行教學檢查、理論考試的情況,經局方同意後,承認其先前的个别飛行經歷。
(3)對於當前課程為高机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的,不承認其先前高机能多發飛機課程的經歷和知識。
(4)遵照本條(c)(1)、(c)(2)款的規定進行認可時,先前供给訓練的機構應當以書面方法或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方法供给證明资料,對其所供给的訓練種類、訓練量、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的成績作出證明。
(a)遵照經同意的訓練課程供给飛行訓練的人員,應當是持有合適等級駕駛員執照的飛行教員,並且應當切合該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最低資格央浼。
(b)學生駕駛員初度單飛應當取得其飛行教員的同意,况且正在其實施初度單飛時,該飛行教員應正在單飛的機場進行現場指導。
(c)經指派負責某一訓練課程的每個主任教員和帮理主任教員,正在每12個日曆月內應當完毕起码1次經同意的由地面訓練內容、飛行訓練內容組成的訓練提綱的訓練或經同意的飛行教員更新課程的訓練。
(d)正在飛行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飛行教員等級持有人,應當根據學校的主任教員、帮理主任教員或檢查教員的操纵,完毕下列項目並通過檢查:
(ii)正在該課程中,該教員供给教學的每一型號航空器上,完毕了初始教學檢查,此中,教學檢查是指對運作環境、教學課程、機型特點的谙习水准和相應的教學材干的檢查和評估。
(2)正在完毕了本條(d)(1)(ii)款所央浼的初始教學檢查後,每12個日曆月還應當正在訓練學員所行使的一種航空器上完毕一次教學檢查。
(a)除本條(b)款規定表,正在地面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人員應當持有帶相應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
(b)不切合本條(a)款央浼的人員若負責該地面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認為其能夠勝任該項教學,則能够正在地面訓練課程中施行地面訓練職責:
(c)正在承担主任教員、帮理主任教員或檢查教員對該課程的宗旨和標準的介紹之前,任何教員均不得正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教學。
(2)對於通過駕駛員學校及格證初度更新的持有人,供给的訓練品質應當切合本規則第141.31(b)(2)的央浼;
(c)駕駛員學校及格證的持有人應當正在局方央浼時,承担局方對其學員實施理論考試、實踐考試、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d)遵照本條(c)款的央浼由局方實施階段檢查或課程結束考試時,若是學員尚未完毕該訓練課程的訓練,則將根據該學校經同意的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進行檢查或考試。
(e)遵照本條(c)款的央浼由局方實施理論考試或實踐考試時,若是學員已經完毕了該訓練課程的訓練,則將根據局方同意的操作範圍實施考試。
(f)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不行保證訓練品質,且不再具備太平條件的,局方應立地撤銷其及格證。
(1)審定學員的訓練記錄、結業證書、階段檢查與課程結束考試的報告、課程結束後的推薦和申請,除非主任教員指派了帮理主任教員或其他推薦的教員來完毕此項職責;
(2)保證全面飛行教員等級持有人和航空知識教學人員,正在學校經同意的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學任務之前通過了初始教學檢查,並且正在通過該次檢查的月份之後,每12個日曆月通過一次教學檢查;
(b)正在實施經同意的訓練課程期間,主任教員或者帮理主任教員應當常駐正在運作基地。如因出格起因離開運作基地,應當能通過電話、無線電或者其他通讯手腕與學校保留聯繫。如主任教員離開運作基地連續超過7天,需见告局方;若是主任教員離開運作基地連續超過14天以上,除經局方同不测,學校應暫停相應訓練課程,直至主任教員返回運作基地。
(c)主任教員能够委派帮理主任教員或者檢查教員實施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飛行教員教學檢查。
(b)及時以書面样子報告所正在地的民航地區约束局,並正在原主任教員離開之日起30天內,向局方提出變更主任教員的申請。
(c)允許該學校正在等候录用和同意新的主任教員期間,正在沒有主任教員的情況下繼續實施該課程的訓練,但最多不得超過60天。
(d)正在本條(b)款所述的不超過60天的刻日內,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應當由下列人員之一實施:
(e)若是尚未录用新的主任教員的刻日超過了本條(b)款所述的60天,該駕駛員學校應當截止相應課程訓練。
(f)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遵照本條(e)款截止相應課程訓練後,能够遵照下列央浼申請恢復訓練:
(a)訓練所一定的機場、航空器和設施應當切合及格證持有人經同意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以及本規則中的相應央浼;
(b)除本規則第141.107條規定表,主任教員、帮理主任教員、檢查教員和教員應當切合及格證持有人經同意訓練課程中規定的資格央浼和本規則中的相應央浼。
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正在切合下列條件時,能够正在主運作基地以表的基地實施經同意訓練課程的地面訓練或者飛行訓練:
(a)正在輔帮運作基地指定一名帮理主任教員,該帮理主任教員應當常駐正在運作基地。如因出格起因離開運作基地,應當能通過電話、無線電或者其他通讯手腕與學校保留聯繫。如帮理主任教員離開輔帮運作基地連續超過7天,需见告局方;若是帮理主任教員離開輔帮運作基地連續超過14天以上,除主任教員親自或指派另一帮理主任教員施行其職責表,輔帮運作基地應暫停相應訓練課程,直至該帮理主任教員返回運作基地。
(c)教員應當正在主任教員或者帮理主任教員的直接受理下职业,並根據本規則第141.105(b)款規定能够取得主任教員或者帮理主任教員的幫帮。
(d)如需變更輔帮運作基地,應當提前30天向管轄該及格證持有人的民航地區约束局提交變更申請。
(3)由學校編寫的、征求設施的行使和航空器的操作正在內的太平程式與要领副本,闭键內容應當征求:
(8)如實施飛機類別商用駕駛員執照的訓練,聲明該學員完毕了該訓練課程中央浼的出格機動飛行訓練。
(a)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應當對註冊于本校經同意的訓練課程的學員设立筑设並保留及時準確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征求下列內容:
(2)按時間順序記錄或按課程大綱順序記錄的該學員承担訓練的課目和飛行操作動作的記錄,以及該學員所參加考試的名稱和成績;
(a)本章適用於正在中國境表設立的為中國航空運營人進行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的駕駛員學校(以下簡稱境表駕駛員學校)。
(b)境表駕駛員學校應當遵照本章規定,赢得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等效證明。正在赢得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等效證明的境表駕駛員學校進行飛行訓練的中國學員,正在按經同意的訓練大綱完毕訓練並赢得所正在國頒發的執照和等級後,能够遵照CCAR-61部第61.93 (d)款的規定申請換發相應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
(a)所正在國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該校拥有其所正在國民航當局頒發的航空運作及格證(AOC)或等效的同意書。
第141.135條境表駕駛員學校的及格審定和持續監督境表駕駛員學校的及格審定和持續監督由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參照本規則實施。
(a)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局方應責令其立地截止違法行為,處以警觉;拒不整改的,處百姓幣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百姓幣二萬元以下罰款:
(b)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有前款(2)至(3)中所列行為之一的,所完毕的訓練經歷和記錄,局方不予承認。
(a)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局方應責令其立地截止違法行為,處以警觉;拒不整改的,處百姓幣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百姓幣三萬元以下罰款:
(2)違反本規則第141.27條規定,對訓練課程進行有大概誤導公眾的合併宣傳;或者對及格證或者同意的課程等級作任何不真實的、易致誤解的宣傳;或者未及時撤消旧址上证明本校已經民航地區约束局審定及格的全面標誌;或者未及時清扫证明本校已經民航地區约束局審定及格的全面標誌;
(3)違反本規則第141.43條至第141.49條和第141.109條(b)款規定,人員配備不切合央浼或者行使不足格人員擔任主任教員、帮理主任教員或者檢查教員的;
(5)違反本規則第141.53條至第141.59條和第141.109條(a)款規定,行使不切合規定央浼的航空器和設施實施訓練的;
(6)違反本規則第141.55條規定,行使未經鑒定及格的和未經同意的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實施訓練的;
(7)違反本規則第141.87條(a)或者(b)款規定,推薦未完毕該校被委託進行考試的訓練課程的學員申請有關執照和相應等級的;
(11)違反本規則第141.105條(b)款和第141.111條(b)款規定,主任教員或帮理主任教員不常駐運作基地,繼續實施相應課程訓練的。
(b)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有前款(1)(4)(5)(6)(11)中所列行為之一的,所完毕的訓練經歷和記錄,局方不予承認;有前款(7)(8)所列行為之一的,所進行的推薦和考試,局方不予承認;有前款(9)所列行為的,所發的結業證書,局方不予承認。
(c)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有前款(2)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局方及時向工商约束部門移交。
(a)駕駛員學校及格證申請人,正在申請過程中存正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局方應當終止其及格審定過程,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b)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赢得駕駛員學校及格證的,由局方調审核實後撤銷其相應的及格證或者證書,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141.145條未赢得及格證或超越及格證許可權的處罰(a)違反本規則A章規定,未赢得駕駛員學習及格證,私自從事駕駛員訓練活動或及格證失效後仍從事駕駛員訓練活動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约束局責令其截止違法活動,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且規模較大,社會破坏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且存正在宏大太平隱患、威脅大多太平,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b)違反本規則C章規定,駕駛員學校超越同意的訓練課程實施訓練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约束局責令該許可證持有人截止違法活動,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且規模較大,社會破坏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且存正在宏大太平隱患、威脅大多太平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駕駛員學校及格證持有人雇用的飛行教員和航空知識教學人員,未按相關持有人的運作手冊施行職責,或者違反本規則第141.105條或其他規定,局方能够對其處以警觉或者百姓幣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則第141.23條、141.25條及其他條款規定,拒絕局方的監督檢查或者正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拒絕供给其及格證、手冊和其他相關文献的,責令改进;拒不改进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則自2017年4月1日起履行。正在2017年4月1日前已持有駕駛員學校臨時及格證、駕駛員學校及格證、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等效證明的駕駛員學校,所持證書持續有用,直至其更新駕駛員學校及格證、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等效證明之日。
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于2004年12月16日公佈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及格審定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35號)同時廢止。